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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| 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延长至2023年3月止

天津市| 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延长至2023年3月止

  • 分类:行业动态
  • 作者:芒小果
  • 来源:
  • 发布时间:2020-11-19 11:09
  • 访问量:

【概要描述】关于延长执行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、各区人民政府、各相关企业: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决策部署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生态环境部要求,巩固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成果,确保群众用得起、用得好、用得暖,经研究,现延长执行我市居民散煤取暖清洁能源替代有关运行政策,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。请各有关部门、各区和相关企业认真执行,回应社会关切,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,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。具体通知如下: 一、“煤改电”运行政策 居民散煤取暖实施“煤改电”的,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电价,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.3元/千瓦时的低谷电价。同时,给予0.2元/千瓦时的补贴,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/户,由市、区财政按4:6比例负担(滨海新区自行负担)。此外,每户每年保供炊事用液化石油气8罐(15公斤/罐),每罐补贴50元,由区财政负担。上述政策暂定3年,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。 二、“煤改气”运行政策 居民散煤取暖实施“煤改气”的,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气价,执行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第一档用气价格。同时,给予1.2元/立方米的补贴,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/户,由市、区财政按4:6比例负担(滨海新区自行负担)。上述政策暂定3年,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。 自2020年11月起,对日常仍采用液化天然气(LNG)、压缩天然气(CNG)供气的,企业购气价格超出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部分,除特殊情况外,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。    

天津市| 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延长至2023年3月止

【概要描述】关于延长执行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

市有关部门、各区人民政府、各相关企业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决策部署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生态环境部要求,巩固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成果,确保群众用得起、用得好、用得暖,经研究,现延长执行我市居民散煤取暖清洁能源替代有关运行政策,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。请各有关部门、各区和相关企业认真执行,回应社会关切,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,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。具体通知如下:



一、“煤改电”运行政策

居民散煤取暖实施“煤改电”的,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电价,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.3元/千瓦时的低谷电价。同时,给予0.2元/千瓦时的补贴,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/户,由市、区财政按4:6比例负担(滨海新区自行负担)。此外,每户每年保供炊事用液化石油气8罐(15公斤/罐),每罐补贴50元,由区财政负担。上述政策暂定3年,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。

二、“煤改气”运行政策

居民散煤取暖实施“煤改气”的,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气价,执行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第一档用气价格。同时,给予1.2元/立方米的补贴,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/户,由市、区财政按4:6比例负担(滨海新区自行负担)。上述政策暂定3年,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。

自2020年11月起,对日常仍采用液化天然气(LNG)、压缩天然气(CNG)供气的,企业购气价格超出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部分,除特殊情况外,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。

 

 

  • 分类:行业动态
  • 作者:芒小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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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0-11-19 11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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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延长执行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

市有关部门、各区人民政府、各相关企业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决策部署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生态环境部要求,巩固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成果,确保群众用得起、用得好、用得暖,经研究,现延长执行我市居民散煤取暖清洁能源替代有关运行政策,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。请各有关部门、各区和相关企业认真执行,回应社会关切,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,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。具体通知如下:

一、“煤改电”运行政策

居民散煤取暖实施“煤改电”的,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电价,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.3元/千瓦时的低谷电价。同时,给予0.2元/千瓦时的补贴,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/户,由市、区财政按4:6比例负担(滨海新区自行负担)。此外,每户每年保供炊事用液化石油气8罐(15公斤/罐),每罐补贴50元,由区财政负担。上述政策暂定3年,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。

二、“煤改气”运行政策

居民散煤取暖实施“煤改气”的,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气价,执行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第一档用气价格。同时,给予1.2元/立方米的补贴,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/户,由市、区财政按4:6比例负担(滨海新区自行负担)。上述政策暂定3年,自2020年11月起至2023年3月止。

自2020年11月起,对日常仍采用液化天然气(LNG)、压缩天然气(CNG)供气的,企业购气价格超出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部分,除特殊情况外,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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